短期賣「連續繼承」房屋 面臨高稅率?專家舉實例印證「負擔大減」!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應適用稅率以及適用自住優惠居住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繼承取得房地,對繼承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出售原因非人為所能控制,若於繼承後短期內出售該房地產,因持有期間較短、適用較高稅率,加重繼承人租稅負擔,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明訂個人因繼承而取得的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臺北國稅局指出,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多數屬於親屬接連過世的案件,更非人為所能控制的情形,財政部令於是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均得納入持有期間計算範圍,以利相關案件得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權益。

宜蘭執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專業不動產講師邱明芳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不料爸爸於112年1月也身故,1年之內爺爺、父親相繼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他並於112年11月出售。

邱明芳指出,依財政部新的函釋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不過國稅局也呼籲,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房地交易有無應納稅額,都應申報,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期申報並繳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