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列管案件5月將大清查 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將課徵土增稅

發佈日期:2024/04/16  【文/記者林耀文】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即農地列管案件,各地方稅務局將自5月起開始進行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若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國稅局說明,視為農地列管案件,係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並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於土地移轉時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視為農地案件清查,近年來利用國土測繪中心的土地利用現況調查成果圖及QGIS地理資訊軟體套疊技術,可做到全面比對,大大提升清查效率及品質。去年就有地方稅務局曾查獲列管土地上有1間新建鐵皮屋未作農業使用,經通知應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稅務專家提醒,曾核准視為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現任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內,如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地方稅務局也提醒,土地未作農業使用的違規情形,如配偶間相互贈與,持有期間必須合併計算,也請民眾特別注意。




圖    農地列管案件,各地方稅務局將自5月起開始進行有無繼續作農業使用之清查作業,若查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友善分享消息,如有不妥請通知即會下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