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出售非自然人 有農地農用證明書也須繳土增稅 還好這種農地可調高地價

發佈日期:2025/11/04  【文/記者林耀文】
小李日前將多年持有的一筆台南鄉下農地出售給某公司,該筆土地也取得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卻收到稅務局寄發課徵土地增值稅單,小李趕緊向稅務人員洽詢,才知農地出售給非自然人即須繳納土增稅,但熟稔稅務的朋友也發現,小李早於民國89年1月前即持有該筆農地且一直維持農用,因此建議小李申請調高原地價為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順利讓小李的土增稅降低不少!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所以出售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果移轉給自然人時,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移轉給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宗教團體等,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提醒,農地移轉無論是否申請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該筆土地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可申請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

因土地稅法規定,農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給自然人,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給非自然人,就必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惟89年1月28日以後第一次移轉或核准不課徵後再移轉之農地,在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便可申請調高原地價,減少土地漲價總數額,大幅節省土地增值稅。



圖    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出售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持有農地在民國89年1月28日前,且當時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可申請調整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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