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過年前是傳統結婚旺季,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舉例來說,小張的兒子在2026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小張兩老在2026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也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都無須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
圖/自由時報資料照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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