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匯款付租金卻被追3萬印花稅?關鍵只差房東「這個動作」

發佈日期:2026/02/06  【記者張瀞勻】
近來有房東與租屋族反映,房客已用匯款方式支付租金,卻仍被提醒可能要繳印花稅,讓不少人一頭霧水。對此,稅務局指出,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並不取決於租金是用匯款、轉帳或現金支付,而是「房東是否出具書面收款證明」。

依《印花稅法》規定,凡是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每件應按金額的4‰貼用印花稅票。換言之,當房東在收到租金後,若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是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中,記載收款金額並簽名或蓋章確認,不論租金實際支付方式為何,都須由受款人,也就是房東,依收款金額繳納印花稅。

不過,若房東僅單純收到房客匯款,未另行出具任何書面收據,也未在租約或附件中註記收款情形,則不構成印花稅課稅標的,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也舉例說明,林小姐向屋主陳先生承租房屋,每月以匯款方式支付租金。若陳先生收到款項後,未開立收據,也未在租約中註記收款紀錄,則不必繳納印花稅;但若陳先生在租賃契約附件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中,記載收到押金2萬元及月租金1萬元,並簽名確認,則屬於收款書據,應就3萬元金額繳納印花稅120元(3萬元×4‰)。

稅務局提醒,實務上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往往取決於房東的收款處理方式,而非付款管道本身,房東與租屋族在租金往來時,應事先釐清相關稅務責任,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圖/自由時報資料照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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