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間租屋的朱姓房客輕生致房屋貶值,董姓屋主向代管公司求償,但公司稱辦宗教儀式就能化解而拒賠,且也沒辦法整天看著房客,但台南地方法院依民法規定,認為公司要負全責,判賠211多萬元。
董男2022年底將台南房屋出租給代管公司並同意轉租。結果朱男在2024年底於承租房內輕生,導致房屋成凶宅,董男主張交易價值受損提告。公司抗辯指出,輕生未造成實體毀損,凶宅屬主觀心理,不安感會因宗教信仰有異,且可藉舉辦宗教儀式去除,故無價值減損。
公司另辯稱,朱男在2024年1月曾輕生未遂,當時已通報董男,董男未反對續租,公司評估朱男能付租金才維持租約,且無義務全天候監督房客,加上屋主未明示解約,故不應究責代管公司。
台南地方法院不採信公司的抗辯,因為凶宅確實影響交易價值,非單憑宗教儀式可消除。關於通報輕生未遂部分,法官依民法規定指出,承租人轉租房屋,對次承租人行為須負法定擔保責任,此為無過失責任,只要次承租人造成損害,不論代管公司有無過失、是否曾通報或屋主有無反對續租,均須依法賠償。
經法院委託估價師鑑定,確認房屋因事故產生的污名化價值減損率約為25%。法院認定減損金額為211萬1575元,判決全天候公司與遺產管理人須如數賠償董男,一方給付後另一方即免責。此案彰顯租賃轉租的無過失責任制度,全案可上訴。
圖/自由時報(資料照)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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