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嚴查「八大居住事實」 超商發票、門禁紀錄全列證據 400萬免稅、重購退稅恐被取消

發佈日期:2026/04/16  【記者蔡佩蓉 】
房地合一稅給予自住民眾在售屋時,享有400萬元的免稅所得,但除了戶籍登記之外,「居住事實」才是重點。

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副教授黃志偉接受《好房網》獨家訪問提到,平時要留存好「8項自住證據清單」,因為現在國稅局不單單看水電帳單,還會要求提供住宅附近超商發票、門禁紀錄等,進行查核。

賣房若想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滿6年的400萬元免稅所得,不單單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有沒有「居住事實」才是關鍵。

像是曾有社區管委會接到國稅局的通知,要求提供某戶是否有「居住事實」的情形,黃志偉表示,若管委會不如實提供,可能會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因此大部分管委會多會如實提供。 

居住事實認定 國稅局最常查這8大項 至於國稅局認定「居住事實」的部分,他提到,水電費不再是唯一依據,現在連超商發票、門禁都查。

黃志偉也提到,實務上國稅局常見認定項目包括:

 第1、「就醫紀錄」,若生病通常會就近就診,因此鄰近醫療機構的看診紀錄,往往是強而有力的居住證明。 

第2、「勞健保投保紀錄」,投保單位地址若與居住地距離合理,較符合一般生活常態。

 第3、「裝潢工程紀錄」,包含裝潢公司開立的發票、合約及相關工程資料。 


第4、「搬家紀錄」,例如委託搬家公司搬入的收據,或購買大型家具並送貨到府的紀錄,也可搭配房屋買賣時由地政士協助辦理入住的「點交確認書」作為佐證。 

第5、「社區進出紀錄」,包括門禁磁卡刷卡紀錄或車輛進出(如車牌辨識系統),都能有效證明有頻繁出入。 


第6、「包裹收發紀錄」,若由管委會代收,可向管委會調閱紀錄;若自行收件,建議針對包裹(尤其生鮮等具時效性物品)拍照留存。 

第7、「便利商店消費紀錄」,在住家附近的超商消費,也可作為生活軌跡佐證。

 第8、「居家生活照片」,例如在家中或陽台的生活照,或與室內擺設合影,都是輔助證明。

 沒真實居住,小心自住400萬元免稅額、重購退稅全沒了 民眾也要留意,一但被認定沒有真實居住,除了房地合一稅400萬元免稅所得泡湯之外,連房地合一稅「2年重購退稅」也會沒了。

黃志偉表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2024年的「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才能申請嗎?」當中提到,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顯然房地合一稅的自住認定,除了須由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得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之外,還得「實際居住」才行。


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資料來源: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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