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關心,已經取得「開發許可」的土地,是否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時均會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簡稱城二之二)」。
對此,苗栗縣政府表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係依據《國土計畫法》、全國國土計畫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取得開發許可」並非劃設為城二之二的唯一條件,也非所有案件皆一體適用,仍須依據土地使用性質、功能定位及實際發展條件綜合審認。
工商發展處表示,全國國土計畫對於「城二之二」已有明確的劃設條件,土地除了必須屬於「合法開發許可地區」外,還必須具備「城鄉發展性質」及「發展需求」。
工商發展處說明劃設的判斷原則,符合劃設為「城二之二」的狀況,主要反映既有的開發事實與城鄉發展需求。
例如:住宅社區、產業園區、遊憩設施、宗教設施等具有城鄉發展功能的土地,得依相關規定檢視是否符合劃設條件。
不逕行劃設為「城二之二」的狀況,則為部分開發許可案件因使用性質特殊,或是不具備城鄉發展特性。
例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水資源設施或其他特定專用設施等,仍必須依據其土地功能及中央相關規定,劃設為其他最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
工商發展處強調,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作業均依中央公告的規範辦理,劃設成果也必須依程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確認,地方政府無法自行調整或放寬劃設標準。
該制度的目的在於建立合理的土地使用秩序,並兼顧地方發展需求、民眾財產權益與環境資源永續。
工商發展處長詹彩蘋表示,縣府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公開透明及簡政便民原則,嚴謹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未來也將持續透過公開說明、諮詢服務及資訊揭露機制,降低不必要的誤解與疑慮,在保障民眾權益的同時,兼顧土地永續利用。
圖/記者朱語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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