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買預售屋「蓋太久」 退稅慘泡湯

發佈日期:2026/08/03  【記者朱語蕎 】
不少民眾規劃換屋時,會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以減輕稅負,不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購買的是預售屋,須特別留意房地取得日的認定,並非簽約日,而是建案完工後完成所有權登記日,否則可能因超過2年的規定期限,而無法適用相關優惠。

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地後,若想申請重購退稅優惠,除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重購的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出售舊房地與購入新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也必須在2年內,才能適用優惠。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在交屋前,因尚未辦理戶籍登記,也無法實際居住,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因此不能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此外,預售屋施工期間尚未完成建築及所有權登記,民眾簽約購買預售屋時,取得的只是買賣契約權利,並非房地所有權,須待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登記後,才屬房地合一稅制所認定的新房地取得日,也是判斷是否符合出售舊房地前後2年內重購新房地的重要依據。

舉例來說,甲君於2021年5月與建設公司簽訂A預售屋買賣契約,2023年2月1日出售原自住B房地,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200萬元。

之後A預售屋完工,甲君於2026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取得A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主張A房地應以2021年5月簽約日為取得日,且前後均有設籍及實際居住,因此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稅200萬元。

但經國稅局審認,A預售屋在完工交屋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及供居住使用,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房地取得日應以2026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為準,而非2021年5月的預售屋簽約日。

由於取得A房地距離出售B自住房地已超過2年,因此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

國稅局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通常需時2至4年,民眾若有換屋規劃,並打算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圖/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朱語蕎攝)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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