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房東注意 節稅關鍵在租約兩細節

發佈日期:2026/08/08  【591編輯部報導】
不少房東有疑問,「房子是我的,房客也申請到租金補貼,為什麼還不能享有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

對此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房客已請領到住宅租金補貼,房東卻因租約所載出租人並非房屋所有人或未載明出租人的身分證字號,導致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與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擦身而過。

公益出租人資格 留意租約確認兩細節

根據《台北市政府新聞稿》,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納保官表示,依據內政部頒定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簽租約前多確認兩個小細節,就能順利適用租稅優惠,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第一,租賃契約所載的出租人必須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若由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親屬代為簽立契約,即使房屋確實屬於自己所有,也無法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第二,租賃契約除應載明出租人姓名外,同時也應有出租人的身分證字號;若資料不完整,將影響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

稅捐處說明,只要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符合資格後,都發局會通知稅捐處主動辦理房東稅捐減免事宜,公益出租人資格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認定,如對資格條件、申請流程或應備文件有疑問,可向都發局洽詢。

納保官並提醒,出租房屋除了找到合適房客外,簽訂一份完整、正確的租賃契約也同樣重要,簽約前多一分確認,租稅優惠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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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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