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想把房子留給子女,為了節省土增稅,常會想到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
但台中市稅務局提醒:這項優惠只適用於「出售」,不適用於「贈與」。即使贈與的房地確實是自住,也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贈與不適用「一生一次」,稅率至少差一倍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是針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設計的租稅優惠。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才能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
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就不符合「出售」的定義,即使受贈人是子女、且房屋確實供自住使用,也無法適用。
一名民眾向稅務局詢問,母親打算將一家人自住的房地贈與女兒,能否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務局明確回應:贈與並非出售,無論實際用途是否為自住,都不能適用優惠稅率。
贈與移轉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稅率為20%、30%或40%,與10%優惠稅率相比,稅額至少相差一倍以上。
節稅策略:可考慮「先賣再送」或「二親等買賣」
如果父母想把房子留給子女,又想節省土增稅,專家建議可考慮以下方式:
方式一:先出售再贈與現金
父母先將房子出售給第三人,繳納土增稅時可適用「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再將售屋所得以現金贈與子女,每年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運用。不過要留意,出售後須符合自用住宅相關條件,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方式二:二親等「買賣」
父母與子女之間可透過「買賣」方式移轉房地,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子女支付購屋價款,就能申請10%優惠稅率。但須注意:買賣必須有真實金流,否則國稅局仍可能認定為贈與,不僅無法適用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及罰鍰。
編輯註: 本文依據台中市稅務局公開資訊及相關媒體報導彙整而成。文中引述之稅率與規定均為可查證之公開資訊,不代表本媒體立場。個案稅務問題請諮詢各地稅捐稽徵機關或專業會計師。
圖/M-news
資料來源: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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