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辦理分割,不僅僅是重新分配土地,也可能產生稅負。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共有土地分割後,如果各所有權人分得的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持有價值出現差額,且超過規定門檻,就必須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至於最後由誰繳稅,還得看共有人之間是否有支付金錢補償。
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後,如果各所有權人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分割前原持有部分的價值相比,差額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就可以免申報移轉現值。
至於「1平方公尺單價」如何認定,則以參與分割土地中,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舉例來說,王先生與陳先生共同持有數筆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王先生分得的土地總價值較原本持有價值減少3600元,陳先生則相對增加3600元。
假設參與分割的土地當中,最低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由於雙方分割前後的價值差額3600元,已超過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的門檻,就必須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
 不過,需要繳土地增值稅的究竟是「土地分少的人」還是「土地分多的人」,關鍵就在雙方有沒有針對價值差額支付金錢補償。
稅務局說明,若陳先生針對王先生少分得的3600元支付補償,這筆土地價值差額屬於「有償移轉」,應由土地價值減少的王先生負擔土地增值稅。
反之,如果陳先生沒有支付任何補償,則屬於「無償移轉」,改由土地價值增加的陳先生成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換句話說,共有土地分割不僅要看「分割前後價值差多少」,還得確認共有人之間「有沒有拿錢補差額」,兩項條件都可能影響是否需要申報,以及最後由誰負擔土地增值稅。 
最後,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前,應先確認各共有人分割前後取得土地的價值差額,以及彼此是否約定價金補償,避免完成分割後才發現衍生土地增值稅問題。
圖/住展雜誌
資料來源:住展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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