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制度下,非自願賣房可適用20%較低稅率,不過這項例外條款設有「硬指標」,僅限財政部公告的七種樣態,才能適用,若不在公告範圍內,仍須依據實際持有期間決定適用稅率,最高45%。
七種非自願出售樣態包括:
第一,因工作地點調整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只好出售原自住房地。
第二,因他人越界建築,依《民法》規定出售土地。
第三,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房地遭強制執行移轉。
第四,本人或特定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意外,出售房地以支付醫藥費。
第五,取得通常保護令後,為躲避家庭暴力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
第六,因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同意交易共有房地,導致出售自己的持分。
第七、繼承房地時一併繼承以該房地設定抵押的未償貸款,因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出售。
房地合一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最高45%,不過為避免「錯殺無辜」,針對個人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五年以下的房屋、土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須符合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前述非自願性因素,可適用20%稅率。
舉例來說,王先生(化名)於2020年5月1日買賣取得與他人共有的A土地,後來因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採變價分割方式,將土地拍賣,拍定人於2023年5月10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王先生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主張自己從未同意處分土地,應屬非自願性出售,要求適用20%優惠稅率。
圖/ 經濟日報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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