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繼承農地要被課徵遺產稅1860萬 大法官揭「無法免稅」原因

聯合新聞網/永然文化出版 / 本文出自《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

農地由一人繼承不予免稅優惠合憲

釋字第375號

.案名.

農地由一人繼承不予免稅案


.時間.

民國84年3月17日


.案情.

聲請人杜○之養父於80年4月間死亡後,繼承養父之農地並繼續耕作。其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13,332元,遺產淨額53,506,666元,並課徵遺產稅18,600,466元。

聲請人主張,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5款但書規定:「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本件係由聲請人一人繼承,符合該款但書之規定,理應扣除土地價值之全數,而免課遺產稅。其申經復查結果,未准變更,後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遞遭決定駁回,聲請釋憲。

.解釋爭點.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就農地由一人繼承,不予免稅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前段規定:「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目的在於有二人以上之繼承人共同繼承農業用地時,鼓勵其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庶免農地分割過細,妨害農業發展。如繼承人僅有一人時,既無因繼承而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虞,自無以免稅鼓勵之必要。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共同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與上開意旨相符,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相關法令.

1.憲法第15條、第172條

2.民法第1138條

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

4.農業發展條例第1條、第26條第1項、第30條、第31條

5.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一、本案大法官會議作出合憲之解釋,其解釋重點為《農業發展條例》制定之目的之一,希望禁止農地被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以擴大規模農業生產。故該條例第31條規定,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二、此等租稅優惠措施之目的在於有二人以上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或承受農業用地時,鼓勵其儘可能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但是繼承人若僅有一人時,並無因繼承而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問題,就沒有此免稅規定之適用,故《農業發展條例》有關遺產稅之規定並未違憲。亦即,農地之繼承人若僅一人,雖繼承人繼續耕種農地,但仍必須繳納遺產或贈與稅。

三、過去農業社會中規定農地以自耕農承受為限;然物換星移,現階段重視「農地是否農用」,故承受者已無須自耕農之限制,企業法人亦可購買農地,故此項解釋或已面臨調整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