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家庭保障 需評估保費、解約及權利 銀行不得誘導購買
為保障民眾向銀行申辦購屋借款後,保有家庭生活經濟安定,部分銀行在辦理房屋貸款時,會建議借款人投保房貸壽險;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房貸壽險並非法令強制投保項目,銀行不得以此作為核准房貸的必要條件,民眾在投保房貸壽險前,應確實評估5大要項,確認是否有需求。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首先,金管會已經要求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作為貸款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故購買房貸壽險並非銀行審核房屋貸款的前提條件,民眾應基於自身保障需求,而非因該商品為銀行貸款的附加條件而購買。不過,蔡火炎表示,目前尚未接獲搭售等爭議通報。
房貸壽險可能採用遞減型保額設計,隨著貸款本息逐年償還,所需的保障金額逐漸減少,因此,保險金額逐年下降,此類保障功能與一般保額固定的壽險不同。此外,房貸壽險的保費繳款方式,可選擇一次繳清或分期繳,民眾應仔細閱讀保單條款與瞭解保險費負擔,以確保自身權益。
房貸壽險的被保險人通常為借款人,而保險受益人為放款銀行,保險金主要是用於清償借款人未償還的房屋貸款,並非留給家屬作為生活補助,如民眾欲為家人未來生活提供保障,應另行規畫其他保險保障,以確保家人能夠獲得適當的經濟支持。
如果民眾提前還款房貸或進行轉貸,若要終止房貸壽險保單,應主動瞭解解約的影響,例如,解約後得領取解約金高低、解約後重新投保另一房貸壽險,因年齡較大保費可能較貴等,避免權益受損。
如果借款人要辦理房貸轉貸,房貸壽險的權利義務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化?蔡火炎表示,轉貸的話,借款人會先清償第1家銀行借款,對第1家銀行就沒有債權關係,第1家銀行不是債權人,也會喪失第1順位受益人的地位,所以如果被保險人身故的話,保險給付就是給付給最優先順位的家人為受益人,同時原先房貸壽險的保險給付與轉貸的第2家銀行間沒有關係。
金管會強調,房貸壽險非為銀行核准房貸的必要條件,銀行不得強制搭售,民眾享有選擇是否投保及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如果民眾有保障需求,應依自身財務狀況與風險承擔能力,合理規畫保障組合。
圖  購屋辦貸款是否要投保房貸壽險,金管會表示,房貸壽險部分特性與一般壽險不同,民眾要仔細評估自身情況決定。(永慶房屋提供/吳靜君台北傳真)
資料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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