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需特別注意,因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若是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稅務專家舉例,老陳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台南的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國稅局查核後,改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老陳即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民眾應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圖   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因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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