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重購退稅條件限制多 當心收到高額補稅單

發佈日期:2025/10/26  【記者林耀文】
小李去年出售位在南市安平區的一戶大樓住宅,卻在日前收到南市府財稅局通知,須追繳4年前因購買該屋後,以自用住宅申請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小李趕緊經向財稅局詢問後才知,在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後,新購房地持有未滿5年即出售,須追繳原退還稅款。稅務專家提醒,重購退稅限制條件多,管制期間一不注意做了這些事,都將收到高額補稅單。

南市府財稅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經申請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後,將對於其所重購之自用住宅土地自完成登記日起列管5年,每年都會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供營業,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一旦發現有上述情形,就會立即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稅務專家指出,經常有民眾持有土地未滿5年,即因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短暫將戶籍遷出之情形而被追繳,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如戶籍因故須辦理遷出,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設戶籍,才不會被追繳原退稅款;若是因個人理財規畫而於5年內移轉者,也應審慎評估。

稅務專家也提醒,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果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但如果是辦理自益信託而移轉,地上建物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自用住宅使用,而且未違背該土地信託的目的,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值得注意的是,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若是辦理他益信託者,因為該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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