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優先購買「先喊就贏」?

發佈日期:2025/11/15  【文/記者朱語蕎】
各地政府每年都會公布未辦理繼承登記數量,藉此提醒繼承人處理,若被政府列冊管理,之後又不處理,可能被公開標售,價金全送給國庫。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日前有名客戶收到稅務局的地價稅單,經過順藤摸瓜,找到了被繼承人的相關土地資料,在申請戶籍謄本後,發現繼承人約30多人,於是先行辦理繼承,完成公同共有的登記。

之後經過家族會議,決定出售該土地,雖然沒有達成全體同意,但是已經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門檻,同意出售的共有人已經逾3分之2以上,僅有2人不同意出售。為了適法,發函開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一併出售土地受領買賣價金,或是主張優先購買權,否則,將應分配之買賣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提存法院後,辦理過戶事宜。

鄭文在說,由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所以發函後也只能以逸代勞,等待兩位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的回覆。

在發函後第3天,就接到其中一位共有人來函表示願意優先購買該土地所有權全部,並且同意近期內辦理用印及付款的相關手續。而另一位原來無意購買的他共有人,認為另外一位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如此積極購買,該筆土地應該是價值不斐,不買可惜。基於「從眾原理」,開始集資承買,很快的完成集資,在存證信函通知的第14天,也來函表示願意優先購買。

原本的冷門的土地,硬生生的被炒作成熱門物件,誰才是真正的買主呢?先喊先贏?抽籤決定?還是再一次議價價高者得?

鄭文在解釋,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也就是說,來函的都可以主張優先購買,但是依照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像是此個案共有人輩份較高個人的比例為5分之1;另外一人輩分較低只有持分百分之1,所以購買的比例大約是20:1,比例懸殊,恐怕「先聲奪人」反淪為「為人作嫁」。

鄭文在表示,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分享一下武林高手都是先按兵不動,等函到第14天,出奇不意再主張優先購買,屆時原5分之1的他共有人來不及回覆,才是正確的策略。


圖   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非先買先贏,還要看持有比例。(資料照)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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