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占用市有地,繳一點租金,將來就能優先買下來?」
近期一則關於台南市有不動產的報導引發社會疑慮,擔心非法占用者可能透過繳納少量租金,在未來市地出售時享有優先承購權,變相「就地合法」甚至套利。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於12月6日發出正式新聞稿,嚴正澄清此類情況絕不可能發生,並詳述現行法規對於市有非公用土地的出租與處分,設有多重嚴格門檻與程序,以杜絕投機,確保市產處分的公共性與合法性。
關鍵時限:1993年7月21日,占用轉租的「法律分水嶺」
財政稅務局首先澄清,關於占用的處理,六都皆遵循一致標準,即僅有在 「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1993年7月21日)前已發生占用事實的土地,才有機會被輔導「依法承租」。
此一關鍵日期是法律上的「分水嶺」。在此日期之後才發生的占用行為,完全不符合出租資格,市政府將依據《被占用市有房地處理作業要點》進行處理,或要求占用人騰空返還土地,從根源上杜絕新的非法占用。該局強調,此規定旨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絕非鼓勵或默許占用行為。
針對報導中提及「占用2,000多坪只繳少數面積租金」的傳聞,財政稅務局也予以否認,表示本市審核出租時,均依實際使用面積計算租金,不存在此類不實情況。
優先購買權的嚴格限制:非法占用者無權主張
報導引發的最大爭議,在於占用人是否能在市府出售土地時,享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優先購買權。財政稅務局明確指出,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前提是「合法」的租賃關係。
換言之,一位在1993年7月21日後才占用土地的民眾,不僅無法取得合法承租資格,更因本身即屬「非法占用」,在土地出售時完全沒有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權利。財稅局重申,僅有依法成立租約的承租人,才可能具備此項法定權利。
出售程序極其嚴謹:優先購買權不等於「必買必賣」
即使符合資格的合法承租人行使了優先購買權,也不代表市府就必須出售土地。財政稅務局說明,市有不動產的出售,需經過極其嚴謹的多層級審查。
首先,市府須綜合評估土地政策、財政效益及公共利益,審慎考量出售的必要性與後續開發價值。接著,必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將處分計畫提報市議會審議通過,再報請行政院核准,程序完備後始能辦理。因此,出售與否的主動權掌握在市府與議會手中,任何出售案都需通過公共利益與程序正義的層層把關。
強化監督:明確排除「輔導承租者」的優先權
為進一步強化監督、消除公眾疑慮,台南市議會已於12月4日的議案二、三讀會中,通過一項重要提案。該提案明定:「占用市有不動產受輔導之承租人,無優先承買權」。
此項決議等於在市議會的監督層級上,加設了一道「防火牆」。它明確將因歷史占用而受輔導取得承租權者,與一般正常承租人區隔開來,從制度上徹底堵住「非法占用→繳租轉正→優先承購」的可能路徑。市府對此表示,未來將與議會共同審慎把關,確保每一筆市有財產的處分都具備妥適性與合法性。
此次台南市府與議會的積極澄清與修訂,不僅回應了單一報導的疑慮,更向社會傳遞明確訊號:公有土地資源的管理,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絕不容許透過非法手段或法律模糊地帶進行套利,以捍衛全民共同資產的公平與正義。
資料來源:M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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