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列扣裝修費 有條件

發佈日期:2026/01/06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出售房地時,若房屋確有修繕或改良,為確保裝修費可列報為房地合一稅成本,民眾務必保存相關證明,包括修繕合約、施工明細、合法憑證、付款紀錄及修繕前後照片,作為申報減除成本的依據。

依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以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課稅所得。

如果在取得房屋後的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所能耗竭的增設、改良或修繕費(又稱裝修費),也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舉例來說,像是洗手台、浴缸、水電管線等支出,就是可列報的裝修費;如曬衣架、冷氣、家具等,就不可列入。

也就是說,在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估價單、合法憑證等申報減除成本及費用。

高雄國稅局強調,一定要有修繕事實,才能列報相關成本及費用,若無修繕事實則為虛列成本及費用,可能會遭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4年間向甲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2025年間出售給林小姐(化名),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150萬元,並提出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

但國稅局透過甲建設公司及林小姐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發現A屋為空屋,且只有原本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因此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的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另外有民眾向稅局反映,實務上常遇到裝修業者不願開立統一發票、導致無法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提出證明,國稅局指出,民眾可於合約書中明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若業者收款後仍拒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可檢附合約書、估價單、支付證明及施工照片向國稅局檢舉。

國稅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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