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發函各地方政府與不動產業界,針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14年度第2 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提出主要違規態樣檢討事項,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透過多元化之方式,廣為向相關業者說明法規規定、查核標準及常見錯誤樣態,尤其今年交屋潮已屆臨,預售契約有關驗收列出18項常見違規情形,也引起建商、代銷業界與消費者關心。
18項交屋驗收常見契約違規方面,包括:
1.交屋保留款「房地總價5%」變成「房屋總價5%」或「5萬」。 
2.未列交屋保留款。 
3.交屋保留款低於房地總價5%(包含尾數無條件捨去致不足5%)。 
4.契約交屋保留款為房地總價5%,惟附件之付款明細表訂明低於房地總價 5%。 
5.約定「重大瑕疵」才能拒絕驗收。 
6.分期付款明細沒有交屋保留款。
屏東縣府也指出,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有關驗收常見違規方面,也包括:
7.未列明自來水、電力管線及瓦斯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 
8.瓦斯管內管與外管費用負擔,以預售屋「基地範圍」區分,變成以「建築 物範圍」或「瓦斯表」區分。 
9.未經買賣雙方協議,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直接規定瓦斯「外管」費用由買方 負擔。 
10.約定將「交屋前」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保固責任。 
11.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變成於 「貸款」部分約定交屋保留款,或磋商約定併入銀行貸款中支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驗收項目也須注意的方面包括:
12.以個別磋商條款降低交屋保留款數額。 
13.未記載「第1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 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 擔。」。 
14.付款明細表內「交屋款」或「交屋保留款」欄位變成「取得使用執照」。 
15.約定驗收時,如有瑕疵或其他未盡事宜,買方應「⼀次」詳細載明於驗收單。
同時也須注意包括:
16.約定買方於通知驗屋期限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 
17.分區施工,約定買方不得以其他區域未完工拒絕交屋(與應記載事項規定 賣方應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及交屋前 完成瑕疵或未盡事宜修繕等規定之概念不符)。 
18.將賣方通知進行驗收手續時,應依約「接通自來水、電力」,變成「自來 水、電力達成可接通狀態」。
圖  今年交屋潮已屆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14年度第2 次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提出主要違規態樣檢討事項,常見違規情形即達18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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