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殺出租屋成凶宅「房價慘跌」?誰該負責?專家說分明

發佈日期:2026/04/03  【記者林和謙 】
在不動產租賃市場中,「凶宅」始終是一個讓房東聞之色變、令房客避之唯恐不及的話題。近日,臺南地方法院114 年度訴字第158 號民事判決,針對一起發生在「包租代管」模式下的租屋自殺事件作出了裁定,而不動產法務專家、也就是LINE官方帳號「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創辦人白宗益也針對此案例,清楚解析責任相關歸屬。

這起案件不僅涉及了自殺者本身的侵權責任,更深入探討了「包租公司」作為承租人,在次承租人(即實際居住者)自殺時所應負擔的法律義務。

本案原告是房屋所有權人;民國111年(2022年)底,他將房屋1 樓出租給包租公司,雙方簽訂包租契約,並經過公證,包租公司隨後將其中的房間轉租給了房客。不幸的是,房客於 113 年12 月在該屋內燒炭自殺身亡。

房東認為,房客的自殺行為導致了該房屋變成了社會大眾所嫌惡的「凶宅」,造成房屋交易價值大幅減損至少 300 萬元。因此,房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包租公司以及房客的遺產管理人(因房客的繼承人都已拋棄繼承)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爭點一:自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白宗益表示,在法律上,要讓一個人為其行為負責,首先必須確認該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根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雖然自殺是個人終結生命的自我決定,但採取自殺這種極端方式,並導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這在一般不動產交易與社會常情中,是受人嫌惡且排斥的。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的重大經濟損失,且其行為動機並無特別值得保護之處。因此,法院認定「以自殺作為手段,使他人房屋成為凶宅」的行為,屬於「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 

房客在自殺時已是成年人,具備完全的識別能力。法院認為,房客應能預見其在租屋處自殺將導致房屋變為凶宅,進而造成價值減損。即便其主觀上是為了結束生命,但對於造成房屋價值減損的結果,至少具備「間接故意」(即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因此,法院認定房客的行為對房東構成了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爭點二:房屋價值減損是否屬於「毀損滅失」?

 白宗益說明,這是民法租賃非常經典的爭議。民法第 432 條及第 433 條規定,房客若因過失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應負賠償責任。然而,許多法院見解(包括本案包租公司的辯解)認為,所謂的「毀損滅失」是指物理上的破壞(如牆壁倒塌、水管破裂)或功能上的損壞。而「凶宅」並未改變房屋的物理結構,房屋依然可以居住、遮風避雨。

這種價值的減損被稱為「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物理上的毀損。而在本案中,法院雖然認同凶宅造成的損失不亞於物理毀損,但因為房東已經透過「侵權行為」獲得勝訴,故本案未再就「毀損滅失」的定義有過多評析。 

法律爭點三:包租公司的「無過失責任」 

本案最具參考價值的點在於包租公司的責任認定。包租公司辯稱,房客曾有自殺未遂的紀錄,已有告知房東,房東既然同意續租,就應自行承擔風險。此外,包租公司也強調本身並非房客的監護人,無法 24 小時監控其行為。 

然而,法院引用了民法第 444 條第 2 項:「承租人依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承租人對於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法院指出,這條規定屬於「法定擔保責任」,其性質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次承租人(房客)有應負責的事由(即前述的侵權行為),承租人(包租公司)就必須負責,不論承租人本身是否有過失、是否盡到監督義務,甚至不論房東是否知情。 

白宗益說,這對於目前盛行的「包租代管」業者來說,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警示。包租業者在轉租房屋時,必須承擔次承租人行為所帶來的所有法定責任。

 賠償金額的計算 如何量化「心理陰影」? 

至於房屋變凶宅到底賠多少?白宗益表示,這可不能由房東隨口開價。在本案中,法院囑託了專業的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鑑定報告採用了「比較法」與「收益法」,分析了燒炭自殺事件對房屋交易價值的影響。最終認定,該房屋因變為凶宅,其價值減損率約為 25.07%,以該房屋原本的市場價值計算,法院判命房客應賠償房東211萬1,575 元。

這個數字告訴大家,法律對於「凶宅」的價值減損是有客觀標準的,通常落在房屋總價的兩成至三成之間,視事件的嚴重程度與傳播程度而定。 

至於誰來付這筆錢?白宗益指出,以房客的遺產管理人來說,由於房客的親屬都拋棄了繼承,法院選任了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但法律規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如果房客死後沒留下財產,房東向房客的繼承人索討,可能也拿不到錢。 

而包租公司方面,作為承租人,包租公司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對房東來說是更有力的保障,因為公司通常比自殺者更有清償能力。遺產管理人與包租公司之間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意思是,只要其中一方賠錢,另一方在賠償範圍內就免除責任。 

白宗益說明,透過這一則案例,可以獲得一些明確結論,自殺者對房東構成侵權行為,雖然生命已逝,但其留下的債務仍會在遺產範圍內被追討。

「凶宅」損失主要被認定為經濟損失,房東應優先主張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的侵權責任,而非僅糾結於物理上的毀損滅失,此外包租代管公司負「無過失」的擔保責任;這提醒了所有二房東或包租業者,篩選租客與風險控管的重要性,因為法律並不要求房東需要證明業者有過失。

另外,繼承人的責任是有限的,房客的繼承人僅以其取得遺產對房東負責,房東是無法對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求償的。


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資料來源: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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