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享「重購退稅」 五年列管做這三事:全被討回

▲圖 自住換屋族可享重購退稅,但有五年列管期。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即可適用「重購退稅」,不過,近年有踩雷案例,換屋民眾得小心別被追繳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稅務局每年都會針對新購土地定期辦理清查,持續列管五年,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有無出租或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列管期間民眾必須特別留意。

因此,包括列管五年期間內,第一、即便是「夫妻贈與」移轉不動產也不行。

第二、近年許多屋主流行成為有諸多租稅減免的「愛心房東」,但即使將重購土地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使用,仍屬出租行為,也會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增稅。

第三、也曾有民眾誤以為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後,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但這卻不符重購退稅要件,若有此情形,換屋族在過戶移轉登記前必須特別留意,否則錯失獲得土增稅退稅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