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炒房!預售屋限制換約眉角多 教你看懂9大重點

圖 為打擊不正當的炒作行為,今年1/10《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而被視為最嚴厲打炒房措施的《平均地權條例》子法,預計7月1日正式上路。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為打擊不正當的炒作行為,今年1/10《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而被視為最嚴厲打炒房措施的《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內政部在經過公告後,已建議行政院在7月1日上路,其中「限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轉售」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不少人疑惑在子法上路後,若真的有要換約,具備條件與申請辦法到底為何?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針對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規定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但其中有例外條款,如果剛好符合這些例外,也需要申請相關證明來當佐證,再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轉售。

一、非自願失業超過6個月內未就業。

審核說明:

※ 離職日期,應於簽約日以後(離職證明)

※ 離職事由,不包括定期性契約屆滿之終止,但定期性契約因所列非自願性離職而提前終止得適用。(離職證明)

※ 簽約前,受僱投保年資一年(含)以上。(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等投保紀錄)

※ 逾6個月未就業,無勞保投保紀錄,未再受僱於其他公司行號或任職於政府機關學校。(投保紀錄+自行切結)

二、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 (限繼承人,不包括遺贈)

應附文件: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證明文件、繼承而為共有,經共有人協議變價分配者,其變價分配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依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三、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者。

審核說明:

※ 買受人原設籍居住房屋因受災害損毀,須達「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規定不堪居住之程度(毀損說明+照片)

※ 買受人原設籍居住房屋因受災害損毀,須另行租屋,其租約之簽約日期應為災害發生以後,且承租人應為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租約書+戶籍資料)

四、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具備意外事故原因證明文件,如事故報案紀錄單、現場照片或起訴書等。

第三人:應具備第三人死亡證明書或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意外事故死亡、遭受傷害、就醫、評估或診斷日期等,均應於簽約日以後。

五、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審核說明:

一、重大傷病證明(卡)首次核定日期,或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就醫、確診、評估或診斷日期,均應於簽約日以後。

二、重大傷病證明(卡)如非首次核發者,受理機關得洽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查詢其首次核發時間。

三、特病病例應符合衛福部公告範圍,且經醫師診斷,認定有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六、共同買受人間之讓與或轉售。(法人不適用)

●限轉售予同一契約之買方

●出讓人限自然人,受讓人不限

※ 以上情形若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即可轉售,但限定每兩年只能換約一戶。 除此之外,還有三類人不用經過申請核准即可轉售,不限兩年一次,包含:

一、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旁系血親讓予。

二、簽約後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換約。

三、私法人合併依法承受,或解散清算後的財產歸屬之換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