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隔壁是凶宅!他不知情購屋「覺得被騙」 一狀告上法院竟成功退屋

記者陳韋帆/新北報導

家裡隔壁是凶宅,未告知購屋者也會有事?台灣房屋中和景安特許加盟店店東蔣京叡表示,多年前新北市某大樓曾發生一起命案,隔壁鄰居後來將房屋以約1,400萬元出售,未告知新屋主隔壁曾發生此事,新屋主入住後,由於鄰居議論紛紛,間接得知「隔壁就是凶案現場」,由於心生恐懼加上「覺得被騙」,一狀告上法院。

根據內政部定型化契約,房屋買賣契約賣家必須勾選「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另外,房仲亦有查詢之義務及責任。依此邏輯,凶宅隔壁的非凶宅,應無關聯,事實上,法院判決或協調結果,往往會跌破眾人眼鏡。

蔣京叡表示,上述案件,協調過程法院提出「應減損價金」,要求前屋主退新屋主300餘萬,但新屋主認為就是已經不敢住在那邊,不符合自己所求,希望解除契約,雙方協調後,原屋交回前屋主、新屋主也拿回總價金。

蔣京叡說,其實法院長年來,處理「凶宅」的定義一直沒有實質準則,目前大家所認知的「產權持有期間內,是否有他殺或凶殺致死亡的情事」僅是內政部的「行政指導原則,很多投資者會想利用這方式,透過轉手洗白,頂多免除將來「詐欺」的動機。

但實際上民事部分依舊可求償,且若被發現是與前手相互惡意隱瞞,雙方仍有被判詐欺共犯的可能。

以中和案為例,「凶宅」隔壁的房子並非凶宅,但因法官認為此案已廣為人知,隔壁房屋的新屋主也因此受到影響,進而認定「屋主售屋應有告知義務」,所以最終達成解除契約協議。

蔣京叡再舉一例,永和有一知名河岸社區,曾發生非住戶闖入,並衝至頂樓輕生事件,於庭院中身亡,庭院雖然屬於公設,並非內政部函釋定義之凶宅,但亦有買家事先不知情,事後買家主張賣家、房仲未告知,且有心生怖懼及市場交易減損之可能,法院最終判決屋主需折讓價金的例子也不在少數。

蔣京叡建議,屋主及仲介在銷售相類似案件時,仲介必須盡可能調查相關資訊,而屋主若知相關資訊,也不應有隱瞞心態,盡可能告知買家,甚至直接註明於不動產說明書之中,才能大幅降低交易糾紛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