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到底該登記誰名下?專家揭「最常後悔」3盲點:無法決定就共同

聯合新聞網/羅右宸

夫妻一起買房經常遇到「房屋要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一般夫妻的置產項目中,最值錢的大概就是房子了。但現代人多半用貸款的方式買房,若房貸還不出來,立刻就必須面對龐大的償還壓力,所以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有一定的風險,還會衍生出很多家庭問題。因此,建議可以理性的從三個面向思考。

一、誰的貸款條件好 就登記在誰名下

銀行核貸除了考量標的物的地段等基本條件外,也看貸款人的職業、信用、收入狀況。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500大企業的員工,若找其公司配合的銀行貸款,通常在利息上會有優惠(最少0.25%),也能貸出較高的成數。若以貸款500萬元,貸25年,年利率3.25%採本息攤平法計算,20年下來的利息總和約為180萬元,若是同樣條件,利息少0.25%,即以年利率3%計算,利息總和約165萬元,足足可以省下15萬元的利息。

二、誰能節省增值稅 就登記在誰名下

房子相關稅負中,最沉重的就是土地增值稅,好在有兩項優惠條件可以申請,第一項是一生一屋的10%優惠稅率(以個人累計換屋總面積、都市地區土地不超過1.5公畝),第二項則是以小換大的重購退稅。

不過若採用重購退稅,稅法規定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名須一致,也就是若第一棟房子登記在先生名下,移轉後購入第二棟房子也得登記在先生名下才行。

三、誰最需要法律保障 就登記在誰名下

1996年修法後,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即使當初貸款是丈夫繳的,但若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那麼妻子就擁有這間房屋的處置權。

不過當離婚時,若夫妻採取法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可以要求剩餘財產多的一方,拿出部分財產兩人均分。

比方說,妻子名下有一間市值1,000萬元的房子,丈夫名下有200萬元的存款,假設雙方都沒有負債,那麼丈夫就可以要求妻子將800萬元拿出來均分(1000-200=800),也就是說丈夫可以要求妻子給付400萬元。

共同登記不傷和氣 最公平

縱觀來看,誰最需要法律保障,建議就將房子登記在其名下,或是共同登記,對雙方都有保障。

只是要注意,共同登記房屋的另一半,仍有自由處分名下持分的權利,且若另一半不幸過世又無子女,夫妻雙方的親友都有權要求繼承該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