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保障租3年!房東做5事:最重罰30萬 新增「下車條款」防租霸

記者徐銘穗/綜合報導

內政部今(18)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法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目的在於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更放心,推動租屋市場朝長期穩定發展,建立互信共贏的租屋環境。

修法三大方向
📍保障3年租期

除非有特定法定事由(如房東自用、租客欠租或毀損房屋),房東不得拒絕租客續租。

若房東因自用需求收回房屋,需在租期屆滿前6個月通知租客,且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次出租,若違法將有罰則並需補償租客3個月租金。

📍限制續約租金漲幅

房東若要調漲租金,需在租期屆滿前6個月通知租客。

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以確保漲幅合理。

強化租賃雙方權益

保障租客權益: 房東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及申報租金費用,也禁止在租賃期間漲租、將應負擔稅負轉嫁給房客。違規的話,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最重30萬元。

保障房東權益(租霸下車條款): 若租客惡意欠租、妨害安寧或從事非法活動,房東有權提前終止租約。對於已公證的租賃契約,若租客欠租符合終止條件卻拒絕搬遷,房東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