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一定要成立嗎?可以罰住戶錢嗎?法規權責一次了解

新聞來源 樂屋網

近日藝人隋棠與社區管委會的糾紛頻頻露出於新聞版面,也讓社區管委會的職責與權限再度成為討論焦點。近幾年的建案若以大樓或社區到底社區管委會的職責為何?在訂定社區規範與管理社區權限中,又有那些限制呢?以下列出管委會相關常見問題,讓你一次掌握規定與細節。

什麼是社區管委會?一定要成立嗎?

社區管委會全稱為社區管理委員會,是由社區住戶組成的管理團隊,其核心職責是代表全體住戶,管理與維護社區的公共事務。根據台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沒有戶數門檻,因此即使小規模社區也可以成立管委會。管委會的組成最少要3名管理委員,最多則沒有人數限制,其中必須要有一名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以及一名監察委員。

管委會有何權責?可以罰住戶錢嗎?

管委會的職務管理範圍相當廣,包含財務、公共設施、住戶規約等。根據台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的職責可約略條列為以下4項:

1. 決議與執行社區事務
代表社區住戶決議社區公共事務,並執行決議內容。

2. 財務管理
紀錄管理費收支與公共基金運用,並定期公開帳目,確保財務透明。

3. 公共設施維護
針對社區共有的建築與設備,進行清潔、維護、修繕,以維護週邊環境即居住安全,若有需求則可聘請外部物業單位或獨立總幹事、保全公司等一同協助。

4. 住戶規約制定與執行
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社區規約,需監督住戶是否有違規情事,若發生住戶糾紛也需居中協調溝通。雖然具有管理職責,但管委會是民間組織,本身不具備公權力,因此沒有權力直接對住戶處以罰金。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社區規約,管委會應採取以下程序:

制止與規勸:管委會應先以書面方式通知、制止或規勸違規住戶,要求其限期改善。
報請主管機關:若住戶不履行,管委會應報請當地的政府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處),由該主管機關依據法規進行裁罰。

管理費是什麼?一定要付嗎?不付會怎麼樣?

為了維護社區中的公用設備,因此需要「管理費」作為例行性行政費用。包括公共水電、電梯保養、外牆清洗、發電機保養、景觀維護等,都可視為社區經常性支出,若有物業公司、保全公司或是清潔公司,也會產生額外的費用。所以諸如屋頂漏水、機電設備損毀、鄰居噪音等問題,都是管委會需要協調的社區事務。

而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管理費是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來確認費用細項。最常見是按「應有部分比例」(即房屋權狀坪數比例)分擔,但社區也可依規約決議其他方式。

一旦經會議決議並公告後,即產生繳納義務。若有住戶在口頭或書面通知提醒後仍未繳納,管委會甚至可透過寄發存證信函,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提起訴訟。但如同上文所述,管委會因本身不具公權力,因此需透過正當法律程序與手段,來解決違約問題。

管委會主委效率低落、濫用職權,可以罷免嗎?

由於管委會被賦予組織管理的職責,且掌握單位財務狀況,與對外溝通窗口。若是運作不佳的管委會,往往能手握權力、一手遮天,造成社區組織的諸多問題。如:財務不透明或公共基金帳目不清,甚至挪用公款;公共設施失修、頂樓物外牆漏水、設備故障卻遲遲不處理;無法有效與違反社區公約的住戶溝通;甚至有委員長期把持職位,濫用職權、向住戶隨意開罰等。

這種時候住戶該如何自力救濟?除了持續溝通,並收集相關證據、錄音外,也可同時向地方政府申訴,要求查帳與限期改善,也可針對委員問題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管委會委員若有重大違失,經與其溝通無效後,住戶可發動罷免程序。罷免需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這正是法律賦予住戶監督與制衡管委會的權力。